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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,無保請回。理由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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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4-9-2 08:41:14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北院今3時許指出,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,無保請回。理由如下:


一、檢察官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,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。而本案爭點在於:2021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,外加20%之容積獎勵,使總容積率由560%提高至672%,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:1.台北市政府以2021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%之容積獎勵、2.2022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,客觀上是否合法,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。


二、羈押要件中所稱「犯罪嫌疑重大」,係指很有可能如此、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,先予敘明。


三、20%之容積獎勵,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,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,亦即認:不符合「都市計畫法第24條」(蓋無「當地分區發展計畫」)、不符合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」(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),以及不符合公益性、對價性。


四、本案關鍵在於:被告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方式圖利京華城,或被告是否明知「20%容積獎勵」係屬違法。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,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,自身亦無相關專業,則其主張,「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」,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,尚非無據。


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依目前卷證資料,就檢察官所提出事證,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,綜加計該等事由,亦尚未達前述「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」,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、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,已有所知悉或指示,或被告明知「20%容積獎勵」係屬違法,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(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)之情形。綜上諸情,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「犯罪嫌疑重大」之要件,其釋明尚有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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